撿到鸚鵡不打算歸還給
月初有個新聞來自於爆料公社,有一名父親撿到了一隻走失的綠和尚鸚鵡,但他不但不打算歸還給失主,還打算將牠占為己有收養。
那位父親的兒子在住家附近的懸賞廣告,發現那隻鸚鵡是一位小姐不小心弄丟的。
回家後便與弟弟一起向媽媽表示希望可以把鸚鵡還給飼主,還在事後發Line威脅「把鸚鵡歸還就是背叛,會斷絕親子關係」。兒子後來還是私下聯絡了飼主,偷偷將鸚鵡還給那位小姐。
母親得知後坐在地上崩潰大哭並要兒子滾出家門。父親也責備兒子「怎麼可以把『我(父親)』的東西私下還給主人」,也喊著要斷絕關係,要他去跟飼主一起住。
那位兒子也說,自己也曾經表示願意再買一隻一樣的鸚鵡給父母飼養,但父母就是一定要別人走失的這隻,其他提議都聽不進去。
這樣誇張的事情讓筆者也差點以為是創作文,但看了被割破的床單與影片中父母的嘶吼、哭喊,也很難不相信這件事確實發生在台灣了。果然什麼樣的家庭都有,也辛苦了那位好孩子。
侵占遺失物罪
鸚鵡在法律上屬於「動產」,縱使牠有生命,但終究不是人類,不能用妨害自由或擄人勒贖的法規來處置。
刑法第337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遺失物、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,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民法第807條
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,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,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。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;其不能通知者,應公告之。
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,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遺失物並不難懂,就是物主沒有拋棄的意願卻不小心弄丟的物品。在法律上的所有權還是屬於原物主,只是控制權不在物主身上。
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刑事判例(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意義)
刑法第337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,係指物之離其持有,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。如本人因事故,將其物暫留置於某處而他往,或託請他人代為照管,則與該條規定之意義不符。
很多人都以為,只要撿到東西,物主沒特別追討或沒被發現就可以理所當然占為己有,但其實這個概念是錯誤的。
雖然有些人遺失的東西比較便宜,不會計較太多,就算物主發現並提告了,大多還是會被檢察官認定成「微罪不舉」,不起訴。
不要看這個法規好像很簡單,罰個1萬5千元就可以了事,其實在修法前,侵占遺失物最多只要罰500元,請律師的成本都不夠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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