養狗須知:寵物傷人法律責任

養狗須知:寵物傷人法律責任


導讀: 寵物傷人的事件頻傳,甚至咬死人的案件更是遺憾。除了可依據動物保護法,處於罰款,若不改善,寵物依法給予安樂死處置以外。飼主可能要負法律責任,及後續的民事求償。飼養有攻擊性寵物的飼主,不可不知。

飼養攻擊性犬隻須知

1、口罩鍊繩牽引

而依據農委會的規定,23公斤以上或有攻擊性紀錄的犬隻,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,應戴口罩,並應由成年人伴同,及以長度不超過1.5公尺的鍊繩牽引做為防護措施。

2、傷人可處罰鍰

依據動保法,民眾若飼養犬隻應負起照顧及看管的責任,若是縱放寵物,沒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,導致傷害到其他人,主管機關可處3萬元以上、15萬元以下罰鍰。

3、給寵物安樂死

若飼主不改善就會沒入具有攻擊性的動物,若確有攻擊紀錄,並且經評估後難以改善,將會優先給予安樂死處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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飼養寵物咬死人的法律責任

獒犬狼圍攻 活活咬死鄰居八旬翁,飼主是否須負法律責任?

【解析】

◎ 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

按現行法律制度規範對象是人,動物無法理解並遵守法律,縱使造成他人權利損害,也不負擔法律責任。惟寵物既有人飼養,則須探討其「闖禍」是否因人的管理疏失甚至故意所致,進而追究該人的法律責任。

於民事責任方面,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:「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,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,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,不在此限。」

因此,占有人雖僅就因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之損害負賠償責任,然訴訟上法院如不能認定但書(註:條文中『但』字以後部份)的情形是否存在,占有人將被判決敗訴。

另外,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:「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」,同法第20條第1項:「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」及第2項: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由成年人伴同,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」,應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「保護他人之法律」,如有違反,被害人亦得據此向占有人請求損害賠償,並且在訴訟上,占有人也須承擔法院不能認定其無過失時,將受敗訴的不利。

又致人於死與致傷之情形,求償權利人及賠償範圍都有不同,於此不贅述。

另於刑事責任方面,如果實際管理者故意驅使寵物傷或殺人,則寵物就如一般行兇所用無生命的刀、槍等工具,只對該人論處傷害罪〈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、第278條重傷罪〉或殺人罪〈刑法第271條〉。

如非管理之人故意所造成,則要探討是否在管理、防護上有過失,而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〈刑法第284條第1項〉或過失致死罪〈刑法第276條第1項〉。

附帶一提,違反前述動物保護法第7條、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,同法第29、31、32及33條規定有行政裁罰。

其中,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主管機關得直接沒入飼主之動物〈使飼主喪失對該動物的所有權〉兩種情形,也就是該動物無故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;

或飼主違反第7條所課義務,經勸導仍拒不改善,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。 發行單位:法治國律師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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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 部分引用 中時影音 自由電子報 法治國律師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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